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一)意義 1 債權人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婚禮佈置法院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宜蘭民宿(民事訴訟法第508、514條)。 (二)聲請程序 1 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2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左票貼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3)應發支票貼付命令之陳述。 (4)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3 應按債室內設計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三)費用 1 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找房子率折合國幣(新台幣)(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2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帛琉訟法第 77-19 條) (四)效力 1 支付命令應送達債務人,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酒店兼職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2 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房屋二胎之法院提出異議,如不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發生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4、516、521條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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