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夏銘陽 攝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千萬合同糾紛上訴案。
  昨日,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省高法副院長任審判長
  當事雙方當庭願意調解
  今年4月,北京市建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起訴大連馳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馳寶公司就大連馳寶寶馬4S店建築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給付工程款1727萬元,給付合同違約金175萬元等。
  10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馳寶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工程款740.50萬元(合同內436.50萬元,洽商部分304萬元),馳寶公司在裝飾公司將全部施工圖紙、竣工資料完成並提交後10日內再向裝飾公司支付525萬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馳寶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昨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柴學偉擔任審判長。在庭審接近尾聲時,審判長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雙方均表示願意。
  昨日,因當事雙方均當庭表示願意調解,此案將進入調解程序,並沒有當庭宣判。
  院長審案在我省並不鮮見
  此次庭審,並非是我省法院系統院長、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的第一個案件。
  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下發《關於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包括疑難、複雜、重大案件;新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認為應當由自己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此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還應當選擇一定數量的案件,親自擔任承辦人辦理。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依法擔任審判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應當作為履行審判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範圍。
  在省內各級法院中,綏中、盤錦、遼陽等地的中院院長、副院長均已親自開庭審案。
  在沈陽的基層法院中,和平區人民法院是最早開始實行院領導辦案的,要求院領導辦理典型案件、疑難案件,並明確規定了院領導年均辦案的類型、數量和處罰辦法。鐵西區人民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等基層法院的院長也都出庭審案。  (原標題:省高法副院長當審判長審千萬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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